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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政府:公有住房征收补偿将按较高评估价确定

发布时间: 2017-04-01 15:12:04

来源: 人民网

分类: 行业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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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20日,天津市政府颁布《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将于4月1日起施行。日前,市国土房管局副局长唐连蒙做客天津政务网,解读《征收规定》有关内容,并回答网友关心问题。

人民网3月27日电在补偿标准上,《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进行了细化,加强了群众利益的保护。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副局长唐连蒙表示,在关于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方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按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征收规定》在此基础上,结合天津市历史政策,作了进一步细化。被征收房屋属于非住宅的,仍按国家规定执行;被征收房屋属于住宅的,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采取两种方法进行评估。一种方法是按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另一种方法是按照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评估,两种评估结果作比较,最终按照较高的评估结果确定。采取这种方法,既保持了与国家政策的一致性,又提高了实际补偿标准,体现了政府对群众居住权的特殊保护。

在关于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方面,唐连蒙提到,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比较原则。《征收规定》在这方面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增强了操作性。

一是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照不高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0%,给予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一次性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区政府确定。二是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停产停业损失超过区政府确定的补偿标准的,应当提供房屋被征收前实际经营效益的相关证明材料,通过评估确定停产停业损失,并按照评估结果进行补偿;在签约期限内未提供证明材料的,仍按照区政府确定的标准进行补偿。三是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征收时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责任编辑: jing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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